简政放权不可以忽视的问题

时间: 2024-07-25 10:38:10 |   作者: UV-LED固化机

  简政放权最早是在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提出来的,是党和政府针对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、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,为增强企业活力,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。新一届政府成立尤其是十八界三中全会召开以来,简政放权再次成为党和政府的重点工作和社会舆论的热点话题。此次简政放权是指要大幅度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,把政府不该管、事实上也管不好、管不了的事务真正交给市场和社会,充分挖掘民间和市场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经济建设,政府专心履行经济调节、市场监管、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等职能。切实做好简政放权工作,既是政府职能转变能不能成功的关键,也是新一轮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切入点。把握关于简政放权的几个重要问题,是做好简政放权工作的前提和基础。

  放哪些权?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是全能政府,而只能是有限政府。该管的管,不该管的不管,做到有所为,有所不为,盲目的大包大揽只会造成政府管理“小马拉大车”的被动局面。长期以来,我国政府管得太多太细,权责定位不清,决策不够透明,结果该管得没有管好,不该管得管得不少。提出简政放权正是为了改变政府管理“越位”“错位”“缺位”的现状,彻底实现政企分开,充分激发市场活力。然而简政放权并非是要削弱政府的权力,弃守政府的法定职责,而是该放的放,该管的管,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,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和规范,让政府、社会、市场和企业各就各位、各司其职。总理强调“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,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”。到底该放那些权、该管那些事?不能由政府单方面作出决定,而应该开门搞改革,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,以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放权成效的标准。同时通过估量分析和科学预测,判断哪些该放手,哪些该加强,做到“放而不乱”“管而不死”。

  怎样放权?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、政府与社会的关系,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。政府有必要进行科学定位,明确自己的权力范围:应该管什么,不应该管什么,哪些该管,哪些不该管。该管的想方设法管好,不该管的坚决交给市场、交给社会,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的活力和创造力。同时积极搭建权力承接平台,大力培育社会组织,力撑它们依法依规独立运作,走专业化社会化之路。如果放权之后,没有平台承接政府下放的权力或者承接平台不够完善,势必造成许多漏洞和隐患。其次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。根据国内外一些学者的理论,如果中央或省级政府与基层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物品,并且这种公共物品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,那么由基层政府提供要比中央或省级政府提供更有效率,成本更低。所以,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确立地方优先或基层优先的原则。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审批事项,由中央集中管理,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、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。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、量大面广、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,坚决下放给地方,充分的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,以提升工作效率、降低管理成本、增强企业活力。

  权放给谁?权力下放可大致分为三个层面:一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,即国务院各部门向地方下放投资审批、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事项,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,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,充分的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。二是由政府向市场放权,即将本来由政府主导的行政审批、经营管理等事务,完全交给市场,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,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作用,增大企业的投资自主权。三是由政府向社会放权,即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把部分政府职能以授权、委托等方式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、非政府机构承担,来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,降低行政成本。

  如何监管?放权不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,还是一次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。要想保证简政放权工作真正到位见效,一定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,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向市场放权,就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,努力营造公平竞争、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,大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稳定。向社会组织放权就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,在鼓励社会组织自我管理、自我监督、自我成长的同时强化政府监管职能,防止社会组织行政化、垄断化,甚至成为“二政府”。向地方政府放权则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,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,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,防止形成新的权力集中和权力垄断。此外,对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放权行为也要加强动态监管,防止某些部门对于行政审批事项明放暗收、先放后收或者以登记、备案、年检、认定等形式变相设置行政审批事项,阻碍简政放权措施的推进落实。